浙江省协作系统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协作工作,巩固工作成果,规范工作职能,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协作办每年对各市协作办、对口办按本办法实施考核。各市协作办、对口办应参照本办法对所辖各县(市、区)协作办、对口办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协作工作的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
2.对口支援工作;
3.山海协作工程;
4.“走出去”工作;
5.“引进来”工作。
第四条 基础工作的考核内容:
1.队伍建设;
2.制定本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付诸实施;
3.对口支援和国内合作交流统计工作;
4.省协作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内容:
1.浙川新村扶贫工程实施情况;
2.与对口地区开展劳务培训与合作工作;
3.与对口地区开展项目合作情况;
4.其他活动。
第六条山海协作工程的考核内容:
1.组织参与对接会、签约会等合作交流平台;
2.签约项目的协调服务;
3.劳务培训和合作;
4.组织开展其它合作交流活动。
第七条“走出去”工作的考核内容:
1.组织开展并参与国内合作交流重大活动;
2.开展接轨上海,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工作;
3.合作项目的协调服务。
第八条“引进来”工作的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
2.在外浙商“回归工程”的组织引导。
三、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年度工作考核以省协作办与各市签订的本年度“浙江省协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初由省协作办与各市协作办、对口办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签订。
第十条工作考核按照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依据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对实施考核的五项工作中的具体内容逐项打分,满分100分。五项考核内容按基础工作40分,对口支援工作20分,山海协作工程16分,“走出去”工作12分,“引进来”工作12分分配。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作内容不足上述五项的部分市协作办、对口办,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将得分折算为百分制评分,计算方法是:
f=∑fi'/∑fi×100
式中:f———考核依据分
fi'———承担工作项目评分
∑———求和符号
f———承担工作项目总分
第十二条考核程序:
1.通知。省协作办成立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并向各市发布考核通知,下发考核表。
2.自评。各市协作办、对口办接到通知后,成立本级相应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本级部门依照年初与省协作办签订的“浙江省协作系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各项考核内容逐项自评打分,填入“浙江省协作系统工作目标考核表”,同时形成自评报告,对各项考核内容的白评分数作出说明,加盖公章后,报省协作办。
3.审核。省协作办接到各市自评打分和报告后,由省协作办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结合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对有异议的部分,与该市协作办、对口办沟通核实,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4.反馈。经省协作办审核后的各市评分,向全省各市协作办、对口办进行考核意见反馈,接受各市监督和评议。有异议的,可向省协作办书面反映情况,省协作办将认真核查,及时答复。
5.评定。根据意见反馈后的评分,确定考核等次。
四、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省协作办审核和各市反馈后的得分确定相应等次:
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75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市协作办、对口办对年度“浙江省协作系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所签订的目标责任有三项以上工作内容未开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评选“优秀”: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协作办、对口办部门或负责人被纪检、司法或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对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协作办、对口办,省协作办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协作办、对口办,省协作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政府。
六、附则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年的元月上旬。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协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